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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六措并举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有所居
  2008-01-29 17:55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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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省政府1月18日出台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采取六项措施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有所居。

    编制城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档案,为住房保障的有效实施提供依据。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三年工作规划,依据规划的总体要求,将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年度。对年度住房保障户数、保障方式、资金落实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等作出安排。

    加快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2008年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逐年提高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按照规定的渠道,足额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提高保障能力。发挥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作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较好且财政资金比较困难的地方给予支持。制定廉租住房筹集方案,采取新建、购买等措施,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合理提供保障方式。

    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及储备,每年安排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模达到当年城镇住房建设的10%左右。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土地供应。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加快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同时,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格审查供应对象条件、严格交易管理,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真正惠及城市低收入家庭。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在确保全省各县(市)财政供养人员完成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前提下,加强乡镇职工和教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管理。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执法力度,督促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建制和缴存。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引导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县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合作机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使职工能够享受更多的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

    积极推进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加大旧住宅小区改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入的支撑和引导作用,多渠道筹集改善资金。对旧住宅区小改善中非经营性设施和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和改造,统筹使用城建资金予以补建和维修改造;经营性设施,组织各运营单位更新;房地产开发遗留设施,督促开发企业进行完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中,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解决好居民的住房问题。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安置工作,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安置住房的建设成本,将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促进改建工程的顺利实施。

    完善政策措施。制定《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管理办法》、《河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为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依据。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使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时得到保障。(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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