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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2007-09-20 09:56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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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3日,《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方案》中定下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各市、县新建居住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标准、公共建筑达到50%标准;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达35 %以上;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节能改造,完成13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各市、县全部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现建筑节能18%,节约300万吨标准煤。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提高到20%,公共汽车平均运速达到每小时20公里。减排目标为:到“十一五”末,设市城市和县城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污水处理能力新增395.7万吨/日,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3亿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

    《方案》还提出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实施水资源节约项目,加快城市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减排管理力度;创新机制,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健全政策法规,为节能减排提供保证;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保证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加快《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步伐,2008年底前各设区城市全部完成编制工作。

                                  今年完成采暖费补贴改革
    《方案》要求我省各设区市2007年采暖季前将要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改“明补”改革,建立“谁用热、谁交费”的供热收费制度,实现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同时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发改、财政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采暖季前出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办法。还要按期完成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公共建筑热计量改造任务,对已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量收费。 

                      “十一五”期间全省将改造既有居住建筑1300平方米

    “十一五”期间,我省启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改造及节能改造1300万平方米。根据各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总量与热改进展情况等因素,分解改造任务如下:唐山300万平方米,石家庄200万平方米,保定、邯郸各120万平方米,承德、秦皇岛、邢台各100万平方米,廊坊80万平方米,沧州、张家口、衡水各60万平方米。并且各市改造任务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量要达到10%以上。总结唐山市、承德市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经验、做法,组织编制《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标准,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既有建筑基本情况普查,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县政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

                         2010年我省再生水利用率将达到污水处理量的30%

    到2010年我省将完成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全省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控制在12%左右,设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污水处理量的30%。同时我省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城市配套管网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到2008年底以前,全省已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必须达到设计能力8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设计能力要求。

                          明年我省所有垃圾填埋场要达到II级无害化标准

    在十一五期间,我省将推广邯郸市建筑垃圾制砖项目,加快生活垃圾填埋气体的收集和利用项目研究,选择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填埋场(邯郸、石家庄)实施填埋气体收集工程。同时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加大垃圾焚烧炉排炉研制,指导县级以上城市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配套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还要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对于未达到II级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在2008年底前全部整改达标。(苏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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