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住房建设要抓紧编制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要抓紧组织房地产、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编制当地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和空间布局,并向社会公布和按要求进行备案。
——切实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通知》要求,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一般应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20%;2006年,各设区市要切实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任务。
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市、县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市、县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
《通知》要求,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应达到15%-20%。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应土地,采取“两限两竞”方式,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房地产、国土资源和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出让合同约定的套型、房价的落实。
——严格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
《通知》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
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从2006年6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
——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今年年底前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的常设化、保障资金来源的正常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要加大财政资金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今后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确保今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通知》还对拆迁计划管理、房地产市场监测以及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袁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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