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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
  2005-1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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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 为推进我省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资源节约今明两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和《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资源节约的重要意义
 (一)能源、矿产、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能源、资源相对贫乏,且浪费比较严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多、能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危及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节约资源高度重视。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目标。今年6月30日,在全国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号召要求“迅速行动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开始全面启动。
 (二)建设领域是资源、能源消耗较大的领域,建造和使用建筑物直接、间接消耗的能源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6.7%,用水占城市用水总量的47%,使用钢材和水泥占到总使用量的30%和25%。近年来,全省建设系统在积极推动建筑节能、建设节地、城市节水、建筑节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建设领域资源浪费现象仍较为严重,如有些地方盲目扩大城市规模,乱占耕地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方供水管网漏损严重,污水再生利用率低;建筑物的建造和使用,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等。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做好“四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城镇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观念,转变城乡建设方式,从资源节约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循环经济中求发展,促进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 二、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的主要任务
 (三)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建筑节能、建设节地、城市节水、建筑节材为重点,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建立和完善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与资源环境的突出矛盾,促进建设事业更快更好发展。
 (四)今明两年工作目标
建筑节能。到2006年,设区市新建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目标,县(市)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达50%以上;启动节能65%标准试点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政府机构建筑节能改造取得进展。
 建设节地。城乡建设中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全省市、县全部实现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目标,并向乡镇延伸。
 城市节水。到2006年,城市新增工业用水的50%靠节约用水解决;城市工业万元产值取水量降低率大于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2%以上;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接近12%的标准。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5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
 建筑节材。到2006年,在新建建筑中,高强钢筋应用率达到40%以上,高强混凝土应用率达45%以上,新型管材应用率达90%以上,新型门窗应用率达85%以上,新型防水材料利用率达90%以上,新型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应用率达85%以上,高性能环保型建筑涂料应用率达到85%。
 三、全面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总体水平
 (五)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河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河北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完成对《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工作,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建筑节能验收规程》等,完善我省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 (六)强化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建设各方主体监管,实施建筑节能的八项制度。即:设计审查制度,设计单位完成建筑设计后,应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稽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施工环节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予以相应处罚;开工许可制度,对新建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没有进行节能专项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产品见证取样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部品实行现场取样、送检;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建筑节能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可单独进行也可和建筑工程验收一并进行,对没有通过建筑节能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准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节能建筑项目公示制度,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内容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节能完成情况、做法、指标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制度,销售新建住宅要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用能系统的状况及相应保护要求,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商品房,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统计报告制度,对建筑开、竣工及节能标准执行率情况每季度进行统计、报表。
 (七)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以政府机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为突破口,推动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积极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稳步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要制定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形成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建立技术体系,研究制定节能改造的政策措施,融资机制和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集中供热设施也应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完善蒸汽供热管网设施,降低供热环节中的热能损失。
 (八)大力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本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计量收费标准。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加大供热采暖设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控制、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全面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在供热体制改革的过渡期,实行供热收费“双轨制”,对实行分户计量的按本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实施,对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仍按面积收费。改革现有按面积收费办法,对小区或楼栋有计量设施的,热力公司与小区或楼栋按热量计量收费,小区或楼栋居民采暖费按单位面积平摊费用交纳,体现用热不同交费不同的公平原则。
 (九)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认真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编制技术标准、规范,推动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在建筑中的应用,太阳能和沼气在村镇中的应用,垃圾焚烧在发电、供热中的应用与热电冷三联供技术在城市供热、空调系统中的研究与应用。
 (十)加快建筑节能科技创新。要通过科技创新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提供技术支撑。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努力开发适合省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适用技术和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加快成熟节能技术和技术集成的推广应用。加强国内、省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理念和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当前,要重点推广墙体和屋面保温节能、节能门窗、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室控制分户计量、空调节电和绿色照明等建筑节能技术等。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研究开发。
    (十一)研究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措施。要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经济和技术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国家对新建建筑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对示范工程项目给予贴息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研究推进村镇建设中建筑节能政策措施。
四、强化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从源头上把好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关
 (十二)统筹城乡建设用地。〖HTF〗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有保有压”的原则,坚持保障城镇发展与合理降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并重,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加快各级城镇发展,吸引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有效减少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少增加的前提下,满足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
  (十三)科学编制规划,合理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合理安排城镇规划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区域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城市与区域的协调发展。规划用地布局要体现节约耕地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城市安全和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影响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山坡地、滩涂地、盐碱地、工矿废弃地等,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 (十四)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科学确定村庄居民点的空间布局,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整合,逐步解决我省农村居民点数量多、规模小、布局散等问题。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有效控制村庄规模盲目扩张。与推进农民生活方式转变相结合,在有条件的村庄试行集中布局的多层住宅建设模式。大力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引导乡村各类产业向各级城镇的工业区集聚,逐步改变乡镇工业布局散、占地大、污染重的局面。
  (十五)注重内涵挖潜,利用好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利用存量土地的规划安排,加快“城中村”改造,充分利用城中村、破旧厂房和其它未利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防止和纠正城市建设中的宽马路、大广场等“贪大求洋”、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
 (十六)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加快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和法律地位。发挥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储备、出让的指导作用,规范土地出让和开发行为,有效控制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城市居住用地要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高档公寓、别墅和高尔夫球场等项目建设。对工业用地,根据产业类型和不同项目类别,明确投资强度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防止盲目圈占土地的行为。
 (十七)加强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加快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因开发区脱离城市规划监督管理造成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范围、随意圈占土地等问题。
 (十八)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要求,加强督导,强化管理,确保全省市、县全部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目标,有条件市启动禁止或限制使用粘土墙材制品工作。
 五、积极推进城市节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 (十九)突出抓好工业节水。依靠技术进步促进节水,落实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节水技术标准,加强城市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研制和推广应用。把好项目建设节水关,新上工业项目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加大对节水工艺、技术和措施的审查力度,搞好项目用水和节水评估的审查,凡节水措施不落实的不予审批。严格计划和定额用水管理,对工业、商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等制定科学的用水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对于超计划、超定额的用水户,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
  (二十)积极推进生活节水。强制推行节水器具,禁止使用一次性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的便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等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加大6升以下便器、沟槽式厕所自动控制装置和陶瓷片密封水嘴等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推广使用力度。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中,必须全部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对于违反规定继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节水型用水器具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责令限期更换,更换前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对于违规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肃处理。现有公共建筑和各类非居民住宅房屋建筑中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要限期改造。居民旧有住宅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其进行改造。加强节水型用水器具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快生活用水、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都要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 (二十一)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建立地方政府投入、市场化运作、国家补助等多渠道筹资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机关事业及商业服务业等再生水设施建设。没有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也要完善再生水配套设施。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要强制使用再生水。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通过优惠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适当从高确定再生水价格。加强供热凝结水回收和利用。
 (二十二)加快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大幅度提高水资源费标准,使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资源费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开征水资源费,其标准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成本之差确定。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紧缺程度,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改造和接收等因素,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筹资需要,对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2006年底前,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80元。
 (二十三)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投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定期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国家有关城市供水漏失率控制指标,对供水企业进行监督和严格的考核。加强对县(市)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县(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开展。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解决水的漏失和浪费问题。
 (二十四)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在今年全面启动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各城市节水办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制定“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要求,对节水型城市29项考核指标和节水型企业(单位)24项考核内容逐项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活动,提高城市节水的整体水平。
 六、加强材料开发及政策引导力度,扎实推进建筑节材工作
 (二十五)鼓励企业开发应用新型建筑材料。要按照建设部关于住宅产业化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制定河北省建筑材料设备开发与应用产业政策,明确行业发展方向。编制节材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规程,指导生产和施工。以市场为导向,制定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引导生产和施工企业开发、应用新型建材产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等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积极推行采用非饮用水对混凝土制品喷淋养护工艺。要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
 (二十六)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按照建设部《技术公告》和建设厅印发的五批《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使用和淘汰目录》,各负其责,确保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和限制使用产品禁止进入建设工程。抓好示范城市和示范小区项目建设,重点扶持一批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 (二十七)积极推进垃圾利用资源化。在垃圾处理行业中,大力推广成熟的生物处理技术、卫生填埋技术和焚烧发电技术,选择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防治环境污染效果显著的科研成果,加以完善推广,加快垃圾处理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加强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填埋气体收集、利用的研究。结合建筑领域“禁实”,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制取轻型建材技术。
 七、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抓好节约资源工作
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推进建筑节能、建设节地、城市节水、建筑节材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市建设、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确定的建设领域资源节约近期重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四节”工作;各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机构、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四节”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建立责任制,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中,切实完成制定的今、明年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目标。
 (二十九)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是缓解城市资源短缺,保证城市稳步发展的有效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宣传、教育、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提高全社会对节能、节地、节水和节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树立良好的节约能源、资源的意识和正确消费观,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学习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掌握建筑节能、建设节地、城市节水、建筑节材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措施、科学技术,提高综合能力和水平。
 (三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要把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与专项稽查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罚,利用经济、行政手段推进建设领域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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