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新《水法》已经施行,作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新水法的规定和《城市供水条例》的授权以及政府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并与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做好新水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到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保证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 水资源统一管理与"一龙管水"
新水法的颁布实施后,原来"一龙管水"和"多龙管水"之争应该是"尘埃落定"。因为新水法把原水法中"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管理的原则更加明确化。把水行政管理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的内涵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十分清楚,对于政府其他部门的行政权限也规定的很明确。因此,水资源统一管理不是 "要管到水龙头",更不是把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等涉及"水"字的工作全管。而是按照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按照法律规定各自做好自己的行政管理工作。
新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主要表现在水资源的所有权管理,即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实现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计划管理和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进行监督。在水法的各章节中对水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如: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和评价(第16条),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的制定(第17条),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第39条)以及水功能区划、水计划管理、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等。这些行政行为都是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管理的具体体现。水利部的"三定"方案是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最好诠释:"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制度。"政府其他部门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职能主要表现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由各级政府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确定。比较建设部和水利部的"三定"方案,可以看出其在水资源管理上不同的行政职责:
节水工作 :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指导全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供水工作 :指导城市供水工作 指导乡镇供水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工作
水资源开发保护 :指导城市规划区内 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水价管理 指导城市供水工作 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
新水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既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也考虑了政府部门的职能衔接,我们必须严守政务纪律。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有关文件也严肃地指出:"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制定,已经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方案一经批准就要坚决执行,要同心协力,争取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实施"。在新水法颁布后,仍有人认为"新水法去掉原水法中''''分级、分部门''''管理的规定。这意味着过去水资源管理方面多年存在的''''多龙管水''''变成了''''一龙管水'''',打破了过去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城乡水资源分割管理的局面,为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进行水务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认识与新水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相悖的,对于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认识应该统一到新水法和三定方案上来,而不是随意解释,这样不利于水法的贯彻实施。
二、 水资源的流域管理与城市供水
新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资源以流域为自然单元,实行统一的流域管理,符合水资源的自身规律,为世界所公认,并列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通过的《21世纪议程》。
为借鉴国外流域管理的经验,在水法修改时还聘请英国专家对原水法进行了修改研究。英国和法国、德国等大多数欧美国家一样,实行水资源流域管理的模式。国家成立水资源委员会负责水行政管理的大政方针及法规制定,提供咨询并监督流域水管局职能的行使。各河流按照流域区划,成立河管局,其成员由农、林、渔、公共供水及工业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并吸收地方当局的成员。其职能是:制定水资源规划、合理分配水量,保护水资源等。市镇城市公共供水部门属于法定取水者,除参加水管局的工作外,直接负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英国水资源法规定?quot;水管局和水资源委员会以及法定取水者都能在职权范围内有效的实施国家水资源政策的有关规定。"美国在水资源管理上是典型的"多龙管水"的国家;其部门之间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国家的水资源管理分别由农业部自然保护局、国家地理调查局的水资源处、国家环境保护署和陆军工程团依据联邦政府的授权分别行使自己的行政职能。按照流域管理的原则很多州都成立了州际之间的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由上可以看出:
----按照自然水文流域管理水资源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方法
----水资源管理适用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行政管理原则
----流域间成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也称"水议会"或水资源"审议会")负责法规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其成员由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组成,共同协商、共同参与有关水资源管理与决策,即公众参与的原则。
----流域水资源管理与城市给水管理之间是产权和使用权管理的关系,二者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我国的新水法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吸收了国外的流域管理的模式。但是对于国外的"公众参与"和"部门协商和共同参与"的思想体现不足。尤其是在水资源分配和计划管理由一个部门说了算,能否保证区域之间的利益均衡和公平合理,尚待实施中加以证实。水资源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之间的权利和职能分配、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之间的行政职责等尚待规范。例如:有了区域间的水资源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该区域内的法定取水部门即可按照分配水量直接向区域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计划,按照自己的职能管理城镇供水,这样既简单又便捷,还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水行政部门与城市供水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就变得简单多了。如果是这样,就需要在今后的配套法规和行政审批程序中加以规范。
三、 现代水利与城乡供水体制
在水法修订时渗透了建立我国现代化水利的思想,即实现从传统水利向现代化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以水的安全性和水环境建设为主线,以优化配置水资源为中心,以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为重点,充分发挥水资源多功能作用,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生态,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非常正确的。建设现代化水利是应该是全社会的,政府各部门都应为实现水利的现代化目标而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把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仍局限于"建立城乡供水体制一体化上",并号召各地进行水行政体制改革,突破传统水利工作范围,建立水务管理体制的做法是不符合新水法的规定和政府部门之间协作和行政沟通原则的。城市供水的体制和行政职能是由《城市供水条例》法定授权的。《城市供水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城市供水工作"。按照管理上下对口的行政设置和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会确定自己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不应干涉下级政府的机构设置,更不应该采用不正当的方法肢解同级政府部门的职能。
根据水循环的规律城市供水应该属于水的社会循环,世界上各国的国家行政机构设置都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的原则,把城市给排水归于公共工程范畴。在分析了世界137个国家的机构设置发现,各国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城市供水机构的设置都是分开的。经济发达、城市化水平比较高的国家都以城市供水管理为主,国家不单独设立水行政管理部门。这样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美、澳洲、和亚洲的发达国家,共98个,占统计国家总数的69%。而非洲和亚洲的多数国家把城市供水与农田水利机构分别设置,城市供水属于公共工程,农业用水属于水利或灌溉部门管辖。我国即属于这种模式。城市供水和水利合一的国家仅有亚洲的巴林和非洲的坦桑尼亚。
国外的行政机构设置说明了水资源管理的体制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相适应的。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比重比较大,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国家投资比较多,水利管理的任务很大,必须加强水利机构的力量。尤其是我国有8亿农业人口,农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水利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 ,必须加强。
城市给水属于城市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是随着现代化城市的出现而产生的。城市公共工程是城市赖以发展和生存的物质基础。在国外,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都把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作为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在城市基础设施组成的网络中,给排水系统网络覆盖面最大,与城市规划、道路建设以及城市的经济发展关系十分密切;如果把城市水系统网络从城市中分离而自成体系管理,将会使城市系统运转发生很大困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行政管理体制也会向城市型管理转化。所以片面强调城乡供水一体化是不符和城市现代化的要求的;水利的现代化也应随着城市和经济的现代化的发展赋予新的内容。
说明:
1、 国外行政机构资料来源于: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各国国家机构手册》
2、 外国国土法规选编 《英国水资源法》
3、 国务院机构改革文件系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罗干 4、 有关水利部门的论点局下载于水利部的水利网
5、 有关现代水利的观点出自《关于水利现代化问题》 翟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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