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8月24~25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宋恩华副省长和省直有关部门及石家庄市政府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情况》已印发大家,作书面传达。下面,我就《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若干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重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7年1月30日,省长办公会议专门听取了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职工和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汇报,议定由省建设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一个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文件。按照此要求,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市的配合和参与下,广泛深入地开展了社会调查和专题研究。根据调研情况,省建设厅与省直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并征求了各市政府的意见,最后形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呈报稿)。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议审议,4月30日,省政府以冀政〔2007〕41号文印发。文件印发后,各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贯彻,一方面研究起草本市的贯彻意见,一方面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对人均住房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沧州、张家口还分别谋划了9万平方米和8万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二是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13个,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新谋划22个,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三是基本完成了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又有7个县(市)在财政负担单位建立了公积金制度。四是11个设区市、58个县(县级市)完成了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邯郸、邢台等市完成了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摸底,邯郸、唐山、沧州等市完成了房管局的更名。我省的工作,得到了建设部的肯定和好评。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深切关怀。省建设厅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24号文件基础上,将我省已出台的省政府41号文件与国务院24号文件作了对照,认为省政府41号文件总的精神、工作要求和大部分的具体政策与国务院文件都是一致的,只是在具体政策力度上有些差距。因此,我们对省政府41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9月12日以冀政〔2007〕95号文印发。
二、关于住房保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998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来,我省住房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逐步成为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主渠道。但是对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政府承担住房保障责任,重点是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因此,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省政府《若干意见》提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省级督促指导,市县具体落实,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004年,省委、省政府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将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其中。为落实部署,省建设厅、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党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多方筹措资金,对所有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实现了应保尽保。2004年到2007年,分年度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10平方米以下、12平方米以下和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共3万多户、8万多人提供租赁住房补贴近5000万元,核减租金近800万元。但我省的住房保障工作也存在着保障范围较小,保障方式单一,资金投入不大,廉租住房制度需进一步健全等问题。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省政府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考虑省政府41号文件已作出的工作部署、我省已取得的工作成效和进展,《若干意见》提出,2007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条件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住房条件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的条件,对41号文件的规定作了修改,没再明确具体收入标准。收入标准,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收入标准应当逐年提高,保障的覆盖范围应当逐年扩大。
二是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近几年,根据国家规定,我省主要采取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的比例很低。《若干意见》要求,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确定这一比例有两种考虑,一是从需要角度讲,一些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其他急需救助家庭以及在市场上租不到合适住房的家庭,需要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二是从可能角度讲,建设、购买和管理过多的廉租住房会花费大量的资金,而目前我们的财力还无法负担。25%这样的比例,既能满足一部分家庭的实际需要,又基本上在我们的财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为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同时避免城市中出现集中连片的贫民区,引发社会问题,文件提出,要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筹集廉租住房,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同时规定,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三是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国务院24号文件一方面要求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一方面基于保障范围扩大后保障资金需求量将随之大大增加的情况,明确提出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10%。据此,省政府文件也明确了这一重要政策,同时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还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另外,国务院24号文件明确,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比照此规定,省政府《若干意见》中规定:对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较好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市、县(市),省通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要求做好我省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资金的支持。
四是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关于此,《若干意见》提出几点要求:第一,各地在2007年底前,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为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安排所需资金提供基础资料。第二,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保障的家庭,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发补贴或停减租金,限期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第三,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但其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由其自负。
四、关于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十几年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其有关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和调整。国务院和省政府去年印发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供应。当前的主要问题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完善,供需矛盾突出,销售对象和住房面积控制不严,承建开发商擅自抬高销售价格等。针对以上问题,国务院24号文件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行改进和规范。省政府《若干意见》也提出了有关要求和规定。
一是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国务院24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据此,省政府《若干意见》对省政府4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作了修改,将其规定为: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上述条件中,家庭收入条件只规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各地的收入标准,也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条件,则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条件统一起来。
二是稳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现形式。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现形式,目前观点和做法很多,其中一种是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山东和黑龙江的部分城市已试行,我省有的市也已出台文件试行。此办法管理环节少、操作相对简单,问题一是财政直接出资难于保证,二是会加大商品住房的市场需求,推动房价进一步上涨。另一种是继续由政府机构直接投资建设和管理,这样就解除了对开发企业的管理难题,问题是此办法曾经用过,也有弊端,主要是政府机构无效率。因此省政府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建为主、定向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政府确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三是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国务院24号文件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据此,同时考虑政策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省政府文件规定:2007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是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转让办法。针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难以控制供应对象的问题,省政府《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国务院文件规定,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满5年以上的,出售时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省政府41号文件规定,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我们认为,虽然我省41号文件和国务院24号文件规定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执行以后效果也是相同的,都是防止倒卖经济适用住房,确保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因此,省政府《若干意见》沿用了原41号文件的规定。但同时,为便于我省办法的执行,这次省政府文件增加了实行“体内循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间界限,即以2007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界限。
五是严格执行集资建房政策。2002年,省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曾印发《关于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冀政房改〔2002〕15),对我省的集资建房作了规范。2006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明确一律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这次国务院24号文件对集资建房政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调。根据国家政策,并针对现实存在的部分单位利用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问题,省政府文件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时间为准)前征用的土地组织实施。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集资建房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集资建房单位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建服务费,不得用所建住房抵顶。
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的重要内容,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今年7月底,全省累计归集缴存住房公积金450亿元,职工购房和离退休提取使用142亿元;累计为123万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4亿元。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维护职工利益,省政府《若干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规范缴存基数和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继续清收被挪用的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等。
六、关于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和棚户区改建工程
旧住宅小区、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是低收入家庭聚集的地区。旧住宅小区房屋年久失修、基础设施缺损陈旧、环境脏乱差;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则多为简易房屋、临时建筑,许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排水、供热、供气等设施,居民行路难、入厕难。据统计,目前全省还有130个3万平方米以上的需要综合整治的旧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达19672万平方米,居住居民约241万户、845万人),48个3万平方米以上的需要拆迁改造的棚户区(总建筑面积3667万平方米,居住居民约66万户、212万人)。这些旧住宅小区、棚户区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和谐和稳定。居住在这些区域的居民,也迫切希望政府对这些区域进行改善和改建。
最近,省建设厅组织部分市到山东、吉林两省分别考察了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棚户区拆迁改造情况。他们的主要经验是:领导重视,高位运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大力宣传,营造氛围。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的要求,并借鉴山东、吉林的经验,省政府文件提出,对旧住宅小区,实施改善工程,内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补建、改造配套设施,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对棚户区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改建。这两项工程设区市在3年内完成。
七、关于完善配套政策
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要从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另一方面需要按规定落实好各项优惠、优先的政策。因此,按照国务院24号文件规定,省政府《若干意见》明确了关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改建的优惠政策。
八、关于发展和规范住房市场
近年来,我省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和推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监管的相对薄弱,市场中也出现了不少违规、违法现象,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省政府《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九、关于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必须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组织体系,抓好若干基础工作,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工作推动机制。因此,省政府《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一定要履行好政府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各设区市房产管理局要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各市、县(市)要认真编制(或修改)和实施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确保“两个70%”的落实。明确省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年底进行考核。要求市、县(市)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工作情况。
十、关于落实《若干意见》近期亟需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四个落实”和“四个完成”:
“四个落实”:一是落实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落实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三是落实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四是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
“四个完成”:一是2007年9月底前,完成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底前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二是2007年9月底,争取完成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的制定和公布;三是2007年10月底前完成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收入标准的确定和公布;四是2007年底前完成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备案。
(二)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三个必须”:
一是2007年底前,必须将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全部理顺,使之正常运转;二是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三是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将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追回。
同志们,政策、任务、目标已经明确,希望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同心协力,再接再厉,把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为构建和谐河北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