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租房保障范围扩大
● 保障资金多渠道筹集
● 经适房购买资格明确
● 棚户区改建工程强力推进
廉租房保障范围扩大,保障资金多渠道筹集,经适房购买资格明确,强力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一系列利好消息将惠及河北省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9月13日,在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修订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给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题提供了一套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策措施。
廉租住房
■ 明年起保障范围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意见》明确,今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
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 保障标准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意见》确定,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方式。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 实物配租房源来自四种渠道
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所利用的现有公有住房及收购的存量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拓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渠道
《意见》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一是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三是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四为其他资金。
市、县(市)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 对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较好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市、县(市),省通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经济适用住房
■ 供应对象与廉租房保障对象衔接
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是: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以建为主、定向供应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现形式,目前观点很多,其中一种是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此办法管理环节少、操作相对简单,但问题是财政直接出资难于保证,另外还会加大商品住房的市场需求,推动房价进一步上涨。
因此《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建为主、定向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政府确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 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意见》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印发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 经济适用房转让实行“内部循环”
《意见》规定,购房人从2007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这就保证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内部循环”。
■ 严格执行集资建房基本政策
《意见》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时间为准)前征用的土地组织实施。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困难企业的规定办理。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同时,《意见》明确,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并取得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住房公积金
■ 健全管理机构
《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落实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2007年底前必须将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全部理顺,使之正常运转;继续推动驻冀大型独立工矿区、铁路系统、石油系统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调整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设置方式,将其统一设置在市政府办公室(厅)。
■ 继续扩大覆盖面
《意见》明确,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规范缴存比例和基数
《意见》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定、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 引导人们住房贷款首选公积金
《意见》提出,要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 年底前将挤占挪用公积金全部追回
今年将继续清收被挪用的资金、逾期项目贷款和国债。2007年底前,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县(市)必须将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追回,到期未追回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应通过诉讼努力追讨逾期项目贷款,争取在2007年底前每笔贷款均由法院判决或调解。
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
■ 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
鉴于一些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改善工程资金来源将通过“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居民出一点”的办法解决。
《意见》明确,各市、县(市)应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等城建资金作为政府补贴资金,用于道路、排水、消防、绿化等设施的更新、补建和房屋外墙面的粉刷及其他公共部位的维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设施的更新、补建,由各运营单位负责。原开发建设时遗漏的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完善。居民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由住房产权人负责。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步实施,设区市市区要在3年内完成,使旧住宅小区的条件有较大改观。
■ 强力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
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进行改建。在改建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开发项目,也应根据实际,实行优惠政策。设区市市区在3年内完成。
■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意见》规定,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实行统一管理,供园区企业租用。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