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省建设厅-建设资讯-会议直播-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会议报道
多渠道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省建设厅厅长朱正举就《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2007-09-17 15:47    河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字号 [ ] [ 背景颜色    ]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

    2007年9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省建设厅厅长朱正举就《若干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谈一谈《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

    朱正举: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7年1月30日,省长办公会议专门听取了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职工和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汇报,议定由省建设厅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省政府出台一个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文件。按照此要求,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市的配合和参与下,广泛深入地开展了社会调查和专题研究。根据调研情况,省建设厅与省直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并征求了各市政府的意见,最后形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呈报稿)。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议审议,4月30日,省政府以冀政〔2007〕41号文印发。文件印发后,各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贯彻,一方面研究起草本市的贯彻意见,一方面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对人均住房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沧州、张家口还分别谋划了9万平方米和8万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二是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13个,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新谋划22个,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三是基本完成了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又有7个县(市)在财政负担单位建立了公积金制度;四是11个设区市、58个县(县级市)完成了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邯郸、邢台等市完成了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摸底,邯郸、唐山、沧州等市完成了房管局的更名。我省的工作,得到了建设部的肯定和好评。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深切关怀。省建设厅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24号文件基础上,将我省已出台的省政府41号文件与国务院24号文件作了对照,认为省政府41号文件总的精神、工作要求和大部分的具体政策与国务院文件都是一致的,只是在具体政策力度上有些差距。因此,我们对省政府41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9月12日以冀政〔2007〕95号文印发。

    记者: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朱正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若干意见》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小区和危陋住宅区(棚户区)改建工作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若干意见》提出了以下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省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督促指导,市县具体落实。

    记者:《若干意见》对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有何调整?

    朱正举: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考虑省政府41号文件已作出的工作部署、我省已取得的工作成效和进展,《若干意见》提出,2007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条件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住房条件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的条件,对41号文件的规定作了修改,没再明确具体收入标准。收入标准,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收入标准应当逐年提高,保障的覆盖范围应当逐年扩大。

    记者:《若干意见》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做了哪些确定?

    朱正举:近几年,根据国家规定,我省主要采取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的比例很低。《若干意见》要求,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确定这一比例有两种考虑,一是从需要角度讲,一些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其他急需救助家庭以及在市场上租不到合适住房的家庭,需要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二是从可能角度讲,建设、购买和管理过多的廉租住房会花费大量的资金,而目前我们的财力还无法负担。25%这样的比例,既能满足一部分家庭的实际需要,又基本上在我们的财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为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同时避免城市中出现集中连片的贫民区,引发社会问题,文件提出,要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筹集廉租住房,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同时规定,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记者:按照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政策框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怎样保障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

    朱正举:国务院24号文件一方面要求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一方面基于保障范围扩大后保障资金需求量将随之大大增加的情况,明确提出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10%。据此,省政府文件也明确了这一重要政策,同时明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还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另外,国务院24号文件明确,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比照此规定,省政府《若干意见》中规定:对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较好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市、县(市),省通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要求做好我省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有关资金的支持。

    记者:《若干意见》对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朱正举:第一,各地在2007年底前,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为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安排所需资金提供基础资料。第二,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保障的家庭,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发补贴或停减租金,限期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第三,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但其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由其自负。

    记者:当前,部分地区仍存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上市交易管理不到位、户型面积偏大、供应不足等问题。请问针对这些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朱正举:十几年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其有关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和调整。国务院和省政府去年印发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供应。当前的主要问题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完善,供需矛盾突出,销售对象和住房面积控制不严,承建开发商擅自抬高销售价格等。针对以上问题,国务院24号文件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行改进和规范。省政府《若干意见》也提出了有关要求和规定。

    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限定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是: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二是稳定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现形式,以建为主、定向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政府确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三是严格控制建设标准,2007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四是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转让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要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购房人从2007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记者:当前社会对集资建房议论较多,《若干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朱正举:《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集资建房的优惠条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转让办法等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时间为准)前征用的土地组织实施。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集资建房单位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集资建房单位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建服务费,不得用所建住房抵顶。

    记者:《若干意见》对引导人们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有哪些规定?

    朱正举:《若干意见》提出,要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记者:《若干意见》中专门提到要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特别是农民工居住条件,有什么具体可行的措施?

    朱正举:《若干意见》规定:一是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各市、县(市)要对旧住宅小区(含组团)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实施改善工程,内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补建、改造配套设施,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鉴于这些旧住宅小区所住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改善工程资金要通过“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居民出一点”的办法解决。

    二是强力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进行改建。各市、县(市)应抓紧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并据此编制各年度计划。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的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是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实行统一管理,供园区企业租用。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记者:无论是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还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都面临着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今后将通过哪些手段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这项职责?

    朱正举:《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为切实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必须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组织体系,抓好若干基础工作,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工作推动机制。各设区市房产管理局要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各市、县(市)要认真编制(或修改)和实施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确保“两个70%”的落实。明确省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对各设区市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年底进行考核。要求市、县(市)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工作情况。

    记者: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繁多,近期省建设厅将主要抓哪几项工作督促各市落实《若干意见》?

    朱正举:第一,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中做到“四个落实”和“四个完成”:“四个落实”:一是落实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落实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三是落实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四是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四个完成”:一是2007年9月底前,完成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底前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二是2007年9月底,争取完成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程序的制定和公布;三是2007年10月底前完成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收入标准的确定和公布;四是2007年底前完成城市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备案。

    第二,在住房公积金工作中做到“三个必须”:一是2007年底前,必须将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全部理顺,使之正常运转;二是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三是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将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追回。  (曹娟)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