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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朱正举厅长:《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2007-09-14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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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特别是2003年省委、省政府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十项民心工程”以来,我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一是投资力度不断加大,设施水平明显提高。2003至2006年,全省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共投入建设资金99.5亿元,垃圾处理投入21.3亿元,分别是前四年的2.5倍和1.6倍。共建成污水处理厂41座,2003-2006年建成23座,新增处理能力171.8万立方米/日,是前四年的2.3倍;共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18座,2003-2006年建成8座,新增处理能力4700吨/日,是前四年的1.3倍。到2006年底,设市城市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3%、46.5%,在全国处于中上游水平。目前,还有总投资45.8亿元的50座污水处理厂和总投资15.4亿元的9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在建设之中。二是机制创新不断加快,行业发展得到保证。各地积极推进市场化、产业化进程,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邯郸东污水二期、秦皇岛海港区污水处理、石家庄灵达垃圾处理以及晋州、正定、新乐、峰峰矿区等一批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实行BOT、TOT建设运营模式,探索了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路子。省财政厅、物价局、环保局、建设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为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提供了资金保证。三是政府监管不断加强,处理效果得到保证。把污水和垃圾处理纳入市政公用事业监管重要内容,实行项目建设网上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适时协调和调度。把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推行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制度,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加大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督导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规范,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尽管我省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识不到位,筹资渠道窄,设施欠帐多。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污染减排的要求,我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滞后的矛盾日益凸显,面临着“补课”和“赶超”的双重压力。部分市、县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紧迫感。我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总投资106亿元,目前只完成了7.24 亿元。项目建设除国债资金和贷款外,其他资金较少。一些市、县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雨污不分流,管网不配套。132个县(市)90%以上没有污水处理厂,只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1座。二是改革进展慢,运行机制缺乏活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但受部门利益驱动,思想不解放、改革积极性不高、管理模式落后、地区保护壁垒、政企政事不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三是收费政策不落实,运行效率低。大部分城市出台的污水收费标准偏低,只有4个设区市达到了省政府规定的0.8元/立方米的均价要求,个别城市标准仅为0.34元/立方米;绝大多数城市的垃圾处理收费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全省只有7个设区市污水收费率达到70%,只有廊坊1个市垃圾收费率达到70%。由于收费标准低,收费不落实,补偿机制不健全,很难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恩华副省长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非常重视,多次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设施建设,搞好运行管理,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为落实恩华副省长指示,确保《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的落实,我们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物价局等共同起草了《实施意见》。在起草过程中,省直几个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调研,反复修改,《实施意见》于8月2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6日印发执行。

    二、关于《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目标任务。《实施意见》明确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分阶段工作目标,即到2008年底,《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129个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建成投入运行的不低于50%。全省污水处理率大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要求。到2010年底,规划确定的所有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70%,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90%以上。制定分阶段目标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时限,促使各地加快项目建设,确保任务完成。

    (二)创新了政策机制。一是改变了收费性质和收费体制。现行的收费性质其收费率高低与污水、垃圾处理运营单位无直接经济关系,运营单位只能按照拨付经费多少来处理污水和垃圾,造成设施不能充分发挥效益。《实施意见》决定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收费性质的转变,建立了激励机制,必将提高收费率,有效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二是完善了收费政策和收费方式。《实施意见》规定,所有设市城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在2008年底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并针对我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出台较早,收费标准低、收费范围小的情况,提出要按照“能够补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和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在2008年底,出台新的收费政策,对产生污水、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同时要求,年底以前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必须要对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开征污水处理费,其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所有批准立项或核准及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设市城市、县城对城市居民和外地进城人员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统一按收费幅度的上限确定收费标准。针对垃圾处理费收费难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要求对现有收费方式进行改革,即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个人的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三是建立了运营成本补偿机制。《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鼓励再生水替代自然资源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机制,通过技术创新,促进其产业化发展。据测算,不含折旧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一般在0.8-1.2元/立方米,垃圾处理场一般在50元/吨左右(填埋工艺)。目前大部分地方的两项收费标准没有达到运营成本,加上收费率低(大部分城市污水收费率在30-70%之间,垃圾收费率在50%以下)等原因,造成运营经费严重不足。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没改变收费性质、收费率又达不到规定目标要求的,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可运行的最大能力核拨运行费用。同时要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建设以及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低和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四是明确了改革时限。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已建成和在建的污水和垃圾单位处理绝大多数为事业性质,政事不分,事企不分,人浮于事,效率不高,制约着行业的发展。为此,《实施意见》提出,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的要求,在污水、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的前提下,于2008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

    (三)强调了项目管理。一是对项目前期工作提出了时限要求。为确保2008年底前所有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和分阶段目标的实现,《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年底前,全部完成《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二是对在建项目提出了时限要求。加快在建项目建设是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和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方面。为此,《实施意见》要求,要按照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流程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配套管网建设先行,强化工程建设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年底前,在建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50%以上建成投入运行,2008年底要全部建成投入运行。三是对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管理提出了要求。针对部分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负荷运行、进水水质超标、出水水质不达标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提出,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配套管网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同时提出,不能达产达标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要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以切实做到达产达标运行,提高运行效率。

    (四)强化了责任措施。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实施意见》指出,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二是建立考核监督体系。要求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三是明确了部门责任。要求各级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四是提出了制约措施。《实施意见》指出,对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没有达到要求的市和县(市),不予申报国家补助资金;对不落实项目建设、不落实收费政策、设施建成无故不运行或实际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选址。五是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实施意见》指出,省政府将定期组织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物价和审计等部门对各市、县(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关于落实《实施意见》的几点要求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是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工作举措,对此各级建设部门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围绕项目建设狠抓落实。第一,抓好项目前期和资金筹措两个薄弱环节。能否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如期完成任务,关键要有一支过硬的队伍。所有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项目都要选择有责任感、有事业心的同志担当项目法人,配备好各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把前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大力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吸引外资和鼓励社会各种经济成份以合资、合作、BOT 、TOT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经营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各地在项目建设中除争取商业银行贷款外,要充分利用我省与国家开行的良好关系,争取取得更多支持。县级市和县城项目要进行“打捆”,积极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和世行、亚行贷款。所有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国债资金。第二,建立项目建设责任制,加强项目调度协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领导,建立层层责任制,及时协调,定期调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尽早建成投入运行。省建设厅将把项目完成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凡没有建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市、县,不能评为节水型城市和园林城市。第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工程质量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管理,按照污水和垃圾处理工艺流程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严格执行“两法两条例”,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认真抓好施工图审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相关环节,切实把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到实处,保证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高质量高速度建设。利用外国政府、世行和亚行贷款的建设项目,要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围绕各项改革狠抓落实。第一,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改革。现有污水和垃圾处理两个行业大多是新建单位,退休和即将退休人员少,单位包袱轻,改革的难度相对于其他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小的多,而且有明确的改革配套政策,关键是有没有改革的决心和推进的机制。因此,我们一定要本着对事业发展负责的态度,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和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两个行业的改革。现有和在建的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2008年底前全部改制成为企业;凡新建项目,在前期工作就要建立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第二,加快收费性质转变和收费方式改革。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性质的转变为两个行业的改革创造了条件,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保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改变收费性质,使现有、在建、拟建的单位尽快改为真正的企业。垃圾处理费如何征收,在其他省市也没有找到一个很好的办法,省政府《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征收方式。各级建设部门对收费方式转变中的有关问题,如对外地进城人员如何征收等都要进行很好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征收办法。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收费标准。

    (三)围绕部门职责狠抓落实。第一,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定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实行项目建设季检查制度。省建设厅将定期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进行评估。第二,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将目标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量化到各级各单位,细化到每一个责任人。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各级负责的目标责任体系。第三,强化工作落实和监督考核。抓好落实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落实,抓好各级目标任务的落实,抓好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要把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内部干部考核体系,完善责任考核制度。

    省建设厅作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肩负着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我们一定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意见》和恩华副省长讲话精神,不辜负省领导的期望,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如期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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