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0年底,《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运行;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这是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9月14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省建设厅厅长朱正举就文件的出台接受了记者采访。
出台背景:我省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面临着“补课”和“赶超”的双重压力
记者:当前我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进展如何?为什么出台这个文件?
朱正举: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特别是2003年省委、省政府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十项民心工程”以来,我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取得明显进展。2003至2006年,全省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共计投入建设资金99.5亿元,垃圾处理投入21.3亿元,分别是前四年的2.5倍和1.6倍。共建成污水处理厂41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18座。到2006年底,设市城市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3%、46.5%。还有50座污水处理厂、9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在建设之中。
尽管我省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污染减排的要求,我省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滞后的矛盾日益凸显,面临着“补课”和“赶超”的双重压力。《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总投资106亿元,目前只完成了7.24亿元。132个县(市)90%以上没有污水处理厂,只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1座。此外,我省大部分城市出台的污水收费标准偏低,绝大多数城市的垃圾处理收费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由于收费标准低,收费不落实,补偿机制不健全,很难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为确保《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的落实,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物价局等共同起草了《实施意见》,并以省政府名义于近日印发执行。
任务目标:2010年底《规划》确定的所有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运行
记者:《实施意见》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提出了什么任务目标?为什么制定这样的目标?
朱正举:《实施意见》明确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分阶段工作目标,即到2008年底,《规划》中确定的129个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建成投入运行的不低于50%。全省污水处理率大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设计能力要求。到2010年底,《规划》确定的所有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70%。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90%以上。
我们制定分阶段目标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时限,促使各地加快项目建设,确保任务完成。
政策机制: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
记者:您刚才介绍说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存在着收费标准低、收费不落实,补偿机制不健全,难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实施意见》对此作了哪些规定以解决这些问题?
朱正举:《实施意见》从收费体制、收费方式、补偿机制以及企业改制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改变了收费性质和收费体制。现行的收费性质其收费率高低与污水、垃圾处理运营单位无直接经济关系,运营单位只能按照拨付经费多少来处理污水和垃圾,造成设施不能充分发挥效益。《实施意见》决定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转变了收费性质,建立了激励机制,必将提高收费率,有效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完善了收费政策和收费方式。《实施意见》规定,所有设市城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在2008年底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针对我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出台较早,收费标准低、收费范围小的情况,《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能够补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和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在2008年底出台新的收费政策。《实施意见》同时要求,2007年底以前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必须按要求对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开征污水处理费,其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所有批准立项或核准及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设市城市、县城对城市居民和外地进城人员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统一按收费幅度的上限确定收费标准。此外,针对垃圾处理费收费难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提出采取垃圾处理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收费办法,单位承担部分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代扣。。
建立了运营成本补偿机制。目前大部分地方污水、垃圾收费标准没有达到运营成本,加上收费率低等原因,造成运营经费严重不足。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凡不改变收费性质、收费率又达不到规定目标要求的,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可运行的最大能力核拨运行费用。同时,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建设以及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低和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明确了改革时限。《实施意见》提出,现有从事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的要求,在污水、垃圾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的前提下,于2008年底前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
项目管理:确定项目前期、在建项目、已建成项目工作时限和要求
记者:《实施意见》提出了艰巨的任务目标,最终还要落实到项目上,《实施意见》对项目管理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朱正举:为确保2008年底前所有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和分阶段目标的实现,《实施意见》从项目前期运作,到在建项目、已建成项目管理都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
对项目前期工作,要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规划》确定的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对在建项目,要求按照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流程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配套管网工程先行建设,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2007年底以前在建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50%以上建成投入运行,2008年底要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对已建成项目,要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配套管网建设,安装在线自动检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
责任措施:地方政府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记者:各级管理部门如何做好监管?
朱正举:《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提出了相应的制约措施。《实施意见》指出,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建设、发展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省政府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没有达到要求的市和县(市),不予申报国家补助资金;对不落实项目建设、不落实收费政策、设施建成无故不运行或实际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选址。(赵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