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市水资源极为短缺,节约用水尤为重要。价格调节是促进城市节水的一种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2005年8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调整以及水价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我省各地水价改革的具体情况如何?记者在6月21日省建设厅组织召开的城市节水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了解。
■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
《意见》: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2006年底,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8元/立方米。
现状:2006年底,11个设区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分别为:石家庄0.61元/立方米、承德0.72元/立方米、张家口为0.89元/立方米、秦皇岛为0.74元/立方米、唐山为0.99元/立方米、廊坊为0.80元/立方米、保定为0.79元/立方米、沧州为0.47元/立方米、衡水为0.57元/立方米、邢台为0.34元/立方米、邯郸为0.85元/立方米。11个市中,只有张家口、唐山、廊坊和邯郸四市的污水处理费达到了《意见》规定要求。
■理顺水资源费和城市供水价格比价关系
《意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各类水源的比价关系,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成本高于取用城市供水的成本,使城市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的制水成本高于取用地表水的制水成本。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的调整,要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同步进行,保持协调一致,到2006年底,其水平不得低于城市工商企业供水价格(扣除污水处理费)。
现状:2006年底,11个设区市工商企业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分别为:石家庄为3.00元/立方米和1.20元/立方米、承德为4.8元/立方米和1.50元/立方米、张家口为3.1元/立方米和0.50元/立方米、秦皇岛为2.38元/立方米和0.23元/立方米、唐山为2.35元/立方米和0.70元/立方米、廊坊为3.20元/立方米和0.60元/立方米、保定为1.86元/立方米和2.86元/立方米、沧州为2.80元/立方米和3.20元/立方米、衡水为2.50元/立方米和0.35元/立方米、邢台为2.27元/立方米和0.50元/立方米、邯郸为2.4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11个市中,只有保定和沧州两市达到了《意见》规定要求。
■逐步提高城市供水价格,落实差别水价
《意见》:城市供水价格不仅要包括供水合理成本和利润,还要包括居民户表改造费用,居住区供水管网改造及其接收费用。调整的近、中期目标是:2005年全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平均每立方米达到3元左右(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下同),2010年每立方米达到4.5元左右。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宾馆餐饮服务、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原则上按照与居民生活用水1∶1.5∶1.5∶2∶3∶15的差价安排。
现状:2006年底,11个设区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别为:石家庄2.93元/立方米、承德2.7元/立方米、张家口为2.4元/立方米、秦皇岛为2.5元/立方米、唐山为2.7元/立方米、廊坊为3.0元/立方米、保定为2.34元/立方米、沧州为2.8元/立方米、衡水为2.45元/立方米、邢台为2.17元/立方米、邯郸为2.95元/立方米,只有廊坊市达到了省政府文件规定要求】,2010年每立方米达到4.5元左右。另外,目前所有设区市均实行了差别水价,但比价关系没有完全按上述规定执行。
■积极推行“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
《意见》:电力、钢铁、石油石化、纺织、造纸、啤酒、酒精七个高耗水行业,从2006年起实施“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同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0年城市供水普遍实施“定额用水”和“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阶梯式水价(水资源费)分三级,级差为1∶2∶10。
现状:目前,我省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工商企业实行了阶梯式水价,对城市居民还没有实行。
省建设厅副厅长边春友认为,由于供水价格调整不到位,一方面,一些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不能满负荷运行,企业长期亏损;另一方面,一些城市的部分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此外,居民节水意识不高,浪费水的现象时有发生。供水价格在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边春友指出,省政府《意见》的下发,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证。各级城市节水和供水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文件精神实质,主动与物价部门沟通,结合目前本市水价改革的进展情况,做好方案的制定和水价的调整以及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赵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