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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开征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8-09-23 10:04    张家口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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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和省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从9月11日起,张家口市开始征收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标志着该市城市垃圾处理正式走上市场化、产业化的运营之路。
 
    张家口市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主城区(包括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有固定摊位的个体经营者。
 
    征收标准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数(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每人每月1.8元;商业、服务业、文化、餐饮、娱乐业等经营单位按营业场所的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各类集贸市场、零散经营摊点(包括早市、夜市)按摊位每天每摊0.5元(按营业天数征收);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床位实有数的50%征收,每张床位每月4元;出租、客运车辆:6座以下(含6座),每月每车2元;7至20座(含20座),每月每车3元;20座以上,每月每车5元;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及工程渣土每立方米5元。此外,居民住户、暂住户、出租汽车暂不征收;低保户、特困户以及纳入民政管理部门、财政拨款的福利院和敬老院中被收养人属于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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