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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五部门为违规房产交易“立规矩”
  2006-11-08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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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房产交易中的提前预售、捂盘惜售及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日前,沧州市房管、物价、工商、建设、规划五部门联合发布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工作方案,并就房地产交易中的预售、中介及广告发布等环节的长效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方案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天内开始销售商品房。为促进房地产交易信息的透明化,方案要求开发商要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公示。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用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不准借私定或增加合同条款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同时,开发商及其代售机构要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对购房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认真查看并如实登记。

    针对房地产广告发布问题,方案中规定,一级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二级住房必须是供房屋所有权证手续,才能在媒体上刊发房地产项目广告。广告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项目广告中售房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免误导消费者致其上当受骗。

    另外,方案中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承办业务,应当采用房管、工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严禁房产中介以提供虚假房源等为手段骗取客户看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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