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
为推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考核和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和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评价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体系》既是评价我省各市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标准,也是如何组织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南,要认真学习《体系》,理解所设定各项指标的含义,掌握测评方法,结合本地实际,找出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科学评价和指导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
二、要狠抓落实,做好自查。各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对照《体系》中设定的标准,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各市请将自查结果,于2007年1月底前书面报送省建设厅,同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
三、开展全省检查工作。2007年上半年,我厅将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体系》确定的指标和标准,对各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价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1.河北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评价体系
2.河北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评价体系说明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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